津中德院〔2013〕183号 附件
不属于归档文件的范围
1.上级机关普发的供参阅、不办的文件;
2.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;
3.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;
4.无查考价值的事务性、临时性文件;
5.重份文件;
6.未经会议讨论、未经学校领导审阅、签发的未生效的文件、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、打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(学校主要领导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);
7.从正式文件上摘录的供工作参考的非证明材料;
8.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,一般性表态,询问一般性问题,提出一般性的建议信;
9.学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,无须回复的行文、介绍信等;
10.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;
11.本校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;
12.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;
13.未生效的合同、协议、单据。
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,并非就可以任意销毁,只是他们的价值相对较轻,但很多仍然在一段时间内对本部门工作有指导、借鉴意义,因此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也要区别对待,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置。以避免因需要参考却已销毁而不得不重新收集、复印,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现象。因此,对不归档文件应按两种情况,分别处理。一是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作为资料保存,二是销毁。